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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放式基金试点办法出台

实施细则正在制订中 试点启动指日可待
2000-10-13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本报讯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,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设立、运作及其相关活动,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,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了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》。

据悉,监管机关正在制定《试点办法》的各项实施细则,同时加紧进行技术准备。《试点办法》规定,开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设立,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。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,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。在设立募集期限内,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,最低认购户数达到100人,开放式基金方可成立。

据证券时报报道,《试点办法》规定,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,可以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只接受申购,不办理赎回,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。《试点办法》允许基金管理人根据运营需要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,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。允许开放式基金收取申购费,最高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%,还可以根据基金管理运作的实际需要,收取合理的赎回费,最高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3%。开放式基金还可以选用可调整的申购、赎会费率。

《试点办法》规定,开放式基金每周至少有一天应为基金的开放日,办理基金投资人申购、赎回、变更登记、基金之间转换等业务申请,并于每个开放日的第二天公告开放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。在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,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%时,为巨额赎回。当巨额赎回发生时,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10%的前提下,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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